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统计行政复议
1.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
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1)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为。
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主要有4种情况: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③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46条规定执行。
④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3.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查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审查范围上,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4)决定主要有: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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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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