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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资料辅导(3)

发表时间:2013/1/9 10:1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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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学习统计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统计师考试的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3年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二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三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对于统计机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的义务,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或者说统计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放弃职权、滥用职权

一方面,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另一方面,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载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第三,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有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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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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