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统计师考试中级统计工作实务 第六章城乡住户调查与价格统计第一节城镇住户调查精选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统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章 城乡住户调查与价格统计
城乡住户调查是以城乡住户为研究对象的统计活动,它通过收集有代表性的城乡住户的人口、劳动力、就业、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商品消费、储蓄、住房、以及资产、负债、文化教育、卫生、妇女儿童、营养健康等多方面的统计资料,反映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及发展变化情况,为有关部门和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价格统计包括生产价格统计和消费价格统计两大类别,通过采集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品(货物与服务商品)价格,编制包括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指数序列,从不同侧面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城乡住户调查和价格统计都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决策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第一节 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是以城镇住户为调查对象的一种社会经济调查活动。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从全部城镇住户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住户,并对抽中的城市住户家庭开展经常性的调查,搜集其家庭人口、住房条件、就业、收入、消费、储蓄和手存现金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并利用这些基础资料进行科学推算,加工整理成全面系统的城镇住户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城镇住户调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目的和作用:
1. 了解城市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手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量和住房等变化情况,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依据。
2. 满足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求,作为计算国民生产总值的依据,为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供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权数,开展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活动,如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
3. 协助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情况,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情况,为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机制提供依据。
4. 研究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及困难户消费情况,为制定最低生活标准服务。
5. 研究居民储蓄借贷和手存现金情况,为研究购买力和调整金融政策提供依据。
城镇住户调查在中国有70多年历史。国家统计局1952年8月成立,1955年开始了对城市居民家庭的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实行全国统一的按工作单位抽选调查户的方式,调查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在全国27个城市中抽取6000多户职工家庭,1956年开始调查,称为职工家计调查。
一、 城镇住户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城镇住户。具体指户口在调查区域内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调查区域的常住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调查区域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调查区域半年以上的农业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城市住户调查的“住户”不是泛指家庭而言,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住户,它是指由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并或多或少有着共同收支的一群人所组成的经济单位,住户成员之间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也可以是没有亲属关系的,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体,一个住户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组成,所以说,住户调查的“住户”是比家庭内涵更加丰富的概念,是具有特定意义的家庭。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镇所辖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
二、 城镇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
城镇住户调查扩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等。
(一)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1. 家庭成员: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当期迁入(或出生)的人中口,不包括当期迁出(或死亡)的人口。
2. 户口状况:包括本市(县)非农业户口、本市(县)农业户口、外地非农业户口、外地农业户口四种状况。
3. 文化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被调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以及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未达到上学年龄的儿童不填写文化程度。
4. 婚姻状况:包括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和其他五种婚姻状况。
5. 就业情况:包括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者、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者、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待分配者、失业人员、待升学者和其他等15种状况。
6. 职业:指就业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职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以及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等8个类别。
(二) 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
1. 家庭人口:指居住在一起,经济上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凡计算为家庭人口的成员其全部收支都应包括在调查表中。
2. 现住房总建筑面积:指调查户现住房的总建筑面积。现住房计算总建筑面积时以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为准,建筑面积也可按使用面积×1.333计算得出。应扣除住房中专门用于出租的建筑面积。
3. 房屋产权:包括租赁公房、租赁私房、原有私房、房改私房、商品房和其他6个类别的住房。
4. 购房总金额:指调查户购买私改房、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时,不论其采用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款方式,均按应支付的购房总费用计算。包括房屋总价(实际需个人支付的房价)、各种税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5. 卫生设备:指调查户的现住所内有无浴室及带有下水道的厕所。包括无卫生设备、有厕所浴室、有厕所无浴室、公用等4种情况。
6. 取暖设备:包括无取暖设备、空调设备、暖气 、其他4种情况。
7. 炊用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煤炭、罐装液化气、管道液化气、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柴油和其他燃料7种情况。
8. 有收入者:指就业者和当月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零星劳动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非就业者。
9. 其他有收入者:除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家庭成员,当月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零星劳动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未就业者。
10. 家庭人口在外用餐人次:指家庭成员在餐饮或其他地方用餐的人次数。只要该家庭成员未在家用餐就要计算。计算这一指标时,按“人次”记录,不需折算。
11. 旅游人次:指家庭成员中随旅游团或自费离开惯常环境不足6个月,旅行距离超过10公里的地方参观、游览、度假、探亲访友、疗养、出差(包括考察、参加会议、商务、销售)等旅游、休闲的人次数。
12. 接入有线电视网络的电视机:指家庭电视机中与有线电视网络连接的电视机数量,家中有两台或以上电视机时则指能够同时接入有线电视的电视机数。
13.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指家用计算机中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数量,家中有两台或以上计算机时则指能够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数。
(三) 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
1. 期初(期末)手存现金:指调查户家庭全部成员期初(末)所有的全部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手存现金。包括家庭成员为亲友购商品的的各种暂付款,但不包括家庭成员手中不属于其所有的各种暂收款,如亲友委托家庭成员代购商品所交给的现金,因公外出从工作单位借入的旅差费等。手存现金,是住户调查中的重要指标,是计算货币流通量、家庭金融资产、反映货币购买力的重要依据,通过清查手存现金,可以检查记账质量,防止漏记、多记现象的发生。要求调查员做好记账户的工作,每月盘点一次,检查实际手存现金同账面数字是否一致。不能根据账面数据,月月往下推,造成手存现金严重不实。
2. 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
3.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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