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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统计师《统计工作实务》考试考点9

发表时间:2014/5/4 13:37: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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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一、统计行政复议

1.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含义: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经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3.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1 )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 )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 )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2.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八个原则)

4.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5.统计行政应诉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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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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