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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11月20日可查

发表时间:2013/12/9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今天,司法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公告,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考生可于11月20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http://www.wangxiao.cn/sifa/)专用查分通道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_P>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为大家提前提供了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地址,以帮助大家第一时间查到自己的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解放军、港澳台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网上查询

       考生请于当年11月20日早8点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第二种:声讯电话查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种:邮寄成绩

       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http://www.wangxiao.cn/sifa/)专用查分通道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_P>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0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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