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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题八

发表时间:2018/11/22 14:40: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单项选择题

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全面审查原则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C正确。

2.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答案】C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只能将此情况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正确。

3.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答案】D

【考点】期间;撤回上诉与抗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本题中,6月9日送达判决书,10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19日为上诉、抗诉期的最后一日。6月13日被准许撤回上诉,以及6月17日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都是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依据《高法解释》第308条的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本题的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是6月20日,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是6月20日,故正确答案为D项。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考点】死刑复核的处理方式。

【解析】AB选项,根据《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AB项做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应选。

CD选项,根据《高法解释》第352条的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D项做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应选。

2.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答案】AB

【考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由法条可知AB两项做法正确,CD做法错误。

3.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答案】ABC

【考点】专门机关的职权专门机关组织体系

【解析】A选项正确。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故A正确。

B选项正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实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化,B项正确。

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可见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仅如此,各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也无权干涉,即使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也只能通过指定管辖、审级制度、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的程序依法实行监督。本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并未规定上级人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下级法院无权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故D项错误。

4.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答案】ABC

【考点】未成年人程序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A项正确,当选。根据上述规定,A项所述属于《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的第(一)项的内容,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B项所述属于《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的第(二)项的内容,故B项正确。C项所述属于《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的(二)项的内容,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的第(三)项,可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不是D项所述“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故D项错误。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

【考点】鉴定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2012年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不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AB错误。

第254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D正确。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申请取保候审的鉴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答案】AC

【考点】辩护人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和辩护律师权力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非辩护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B错误。

第216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乙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C正确。

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非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权需要获得相关机关批准,不是独立的会见、通信权,D错误。

7.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答案】AC

【考点】刑事起诉制度。

【解析】A项: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制度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该项表述正确。

B项:公诉为主是指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提起自诉,以公诉为主并不意味着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该项说法错误。

C项: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该项说法正确。

D项:我国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起诉有一定的裁量权,虽然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但也有一定的裁量权,对于构成犯罪的,若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也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该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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