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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社会工作者临时抱佛脚《社工法规与政策》第三章预测考点

发表时间:2024/6/15 12:03: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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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下午,中级社工考试法规与政策科目即将开考,开考前,中大网校帮助您临时抱佛脚,根据中级社工法规科目历年真题的考察题量来看,本科目重点考察章节为第三章(社会救助)、第十二章(劳动就业)和第十四章(社会保险),第三章预测考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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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核查周期变化: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概述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5. 《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法律援助,向【需要出钱一方】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7.教育救助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8.住房救助和失业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9.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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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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