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使用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确认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河北考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系统。
二、使用网上确认系统的报考者应符合二个条件:
1、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所在地为河北省(考点统一设置在石家庄市)。
2、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和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
三、网上确认时间:11月2日9︰00-7日16︰00
网上缴费时间:11月2日9︰00-7日23︰00
报考者请在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时间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者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录用聘用考试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报考者不得用他人身份证、他人照片进行确认,否则造成其他报考者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网上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1.考生阅知报名确认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输入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网上确认系统。
2.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 2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20Kb以下(以上规格仅供参考)。
考生须高度重视所上传照片的质量,按规定标准要求上传,并对其质量负责。照片上传后自己先检查,直观上,照片大于2寸照片、基本占满照片框、清晰、证件照。否则照片格式不对、拉伸变形、模糊、太小、生活照等情况将无法通过审核
3.网上缴费。照片通过审核的,方可进行网上缴费。交费前,需要事先办理银行卡(也可以借用他人的银行卡支付),但必须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缴费成功的即确认手续完成。
六、报名考务收费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30号文件规定。只参加公共科目两科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人民币100元;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另还需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考生),每人缴纳报名考务费人民币130元。
七、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和办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传输照片、缴费确认,11月27日下午16:30—20:00,到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录用聘用考试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172号),审核并办理减免考试报名考务费用的退费手续。经审核确定符合减免条件的报考人员,所退费用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回到原缴费网银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八、报名信息的修改。
报名确认中,经考生申请,如下三类报名信息可以更改: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在报名确认时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更改。)、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各地才可以自行更改。),其他报名信息如需更改,请与国家招考部门联系,河北考区无权修改。考生更改报名信息时须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1、更改姓名中错别字的或身份证号中个别数字的考生须先上传照片、缴费,完成网上确认手续,再到现场办理更改手续;
2、更改考试地点的考生须先准备好规定格式的电子版照片,照片存储文件名为“考生的报名序号+考区代码13+姓名”。
办理时间地点:11月5日—6日,每日9:00—16:00到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场更改信息手续(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172号)。
九、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其他。
1、确认成功的考生请于11月21日10︰00-11月26日12︰00登录本网站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
2、《笔试准考证》要妥善保存,笔试后如进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时需出示此证,谨防丢失。建议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黑白彩色均可,内容要清晰。且只能从网上直接打印,不得拷贝后打印。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弃考。
3、为严肃考风考纪,打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杜绝替考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发生,参考时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
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河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0311- 83808508、83806307。
附件:1、考场规则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录用聘用考试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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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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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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