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科护士考核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卫规〔2018〕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科护士考核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5月15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医政医管处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科护士考核认证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广西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和《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要求,为加强全区专科护士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护理学科发展,提高专科护理水平,切实发挥专科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护士培训将随着护理专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进行调整。选择部分临床急需、相对成熟的专科护理领域,逐步增加培训专科,加大专科护士培训力度,提高专科护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科护士系指具备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注册护士按本办法取得《广西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在某一专门或特殊的护理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临床护士。
第四条 成立广西专业护士认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专科护士考核认证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专科护士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专科护士培训的规划、设置及临床培训基地的遴选、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认证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专科护士培训计划,指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组织新增专科基地遴选及原有基地复审工作;
(三)完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认证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专科课程设置。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呈认证委员会审核后下发;
(二)负责专科护士培训的招生工作,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录取名单。
(三)负责培训班开班前准备、培训中管理、临床实践安排、组织考试考核和培训后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项目总结反馈工作;
(五)承担新增专科基地遴选及原有基地复审工作;
(六)每年7月底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每年12月中旬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七)完成认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临床培训基地的准入和建设
第九条 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所申请专科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内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
(三)所申请专科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健全的护理质量、教学管理组织体系和良好的管理成效。三年内所申报专科无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四)具有一定数量与申请专科基地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和设备;
(五)能够为专科护士临床培训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及经费保障。
第十条 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向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科护士临床培训基地申报书》;
(三)申报专科相关的护理规章制度、常见病护理常规和技术规范;
(四)开展临床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认证委员会从护理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副高及以上职称。在中华护理学会、广西护理学会、医院协会等学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者优先;
(二)热爱护理工作,为人正直,秉公办事;
(三)熟悉护理规章制度、护理常规、技术规范等业务知识,了解相关专科基本情况;
(四)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认证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第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拟同意成为临床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各临床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及科室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注重专科医疗与护理的同步发展,增加对专科设施、设备投入,培养优秀的护理师资团队,加强专业交流,保持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每个专科设临床培训基地3-6个。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3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向认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由认证委员会组织复审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对复审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资格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基地资格。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拟参加专科护士培训的护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护理工作,遵纪守法,学习能力较强;
(二)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且在相应专科工作三年以上;
(五)具有二年以上临床护理带教经验。
第十八条 本人自愿并经单位选拔、推荐后填写《专科护士培训学员报名表》。
第十九条 培训采取全脱产学习方式,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第二十条 学员完成规定的理论和临床实践培训后,由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和临床培训基地分别对其进行考核。采取理论考核、技能考核、教学能力考核、综述论文考评等方式。考核主要内容为专科理论知识、实践技能、护理科研与教学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学员获《广西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科护士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专科护士进行再认证。再认证需提供从事专科护理工作证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发表文章或投稿学术交流情况以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科护士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广西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的专科护士每年从事本专科护理实践时间应达到个人全年工作总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掌握本专科危重患者的救治原则与急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危重症患者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掌握本专科领域护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进展,每年至少参加省级及以上护理或相关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1次;
(四)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有1篇专业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或在继续教育学习班上交流;
(五)参与专科危重病例、疑难病例讨论,评估分析患者的护理问题,针对护理问题制定护理计划与措施、评价护理效果。参与院内专科护理会诊,解决专科护理疑难问题;
(六)参与护理质量管理,正确运用质量管理工具进行质量管理,指导本专科护理技术工作,参与制定本专科护理工作指引、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等;
(七)承担院内专科护理培训;
(八)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认证委员会对各地专科护士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专科护士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开设专科护理门诊,搭建专科护士实践平台,促进专科护理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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