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扩大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范围,我们修订编制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资格类别 | 对应职称 | 对应职称层级 |
9 | 执业医师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 | 准入类 | 卫生系列 | ①执业医师:医师 |
10 | 护士执业资格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 准入类 | 卫生系列 |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 |
11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 准入类 | 卫生系列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适用于医院) | |
12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准入类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
13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4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5 |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 水平 |
| ①中级:社会工作师 | |
16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土地登记代理人)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 水平 | 经济系列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7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 水平 | 工程系列 | 工程师 | |
18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 水平 | 经济系列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9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 水平 | 工程系列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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