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摘录了以假发票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购买购物卡的审计定性依据和审计处理处罚处罚依据的相关法规。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09年11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来源:审计大数据知识库)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