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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河南考区)

发表时间:2014/1/25 15:57:21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河南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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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现场确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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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页: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低保、特困考生、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及
更改考试报名信息的考生
确认须知

  一、确认对象
  已通过网络报名资格审查且在河南考区参加考试的下列三种情况的考生可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1、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
  2、更改考试地点(从外省改到河南考试)的考生;(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先在网上确认,再到现场交《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即可)。
  3、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的考生(部门代码为“998”)。
  二、确认时间、地点
  2011年11月3日—5日 9:00—11:30;2:30—5:00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十二楼(郑州市顺河路32号;顺河路与未来路交叉口)
  三、确认注意事项
  1、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的考生和更改考试地点的考生确认时应携带身份证、《考生报名登记表》和考务费60元,加试专业交考务费90元。来现场确认前,请登陆国家人社部报名网站,打印填写一份考生本人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并将2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和报名序号后贴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更改考试地点的考生还须在本网站下载打印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现场审批。考试地点应在郑州、开封、洛阳任选一地。
  2、更改考试报名信息中姓名或身份证号(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不能改)的考生必须先在河南省网上报名确认系统上完成报名确认,并从本网站下载打印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到现场审批更改。
  3、低保、特困考生须先在河南省网上报名确认系统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通过审核后再到现场确认。在本网站下载打印填写《低保、特困考生免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现场审批。
  需减免考试费用的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考生,确认时还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
  4、可以进行现场确认的三类考生如本人无法到现场确认,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材料。代办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的和更改考试地点的交费后务必在《考生报名登记表》签上代办人姓名后将表交到“交表处”。
  5、更改考试地点(从外省改到河南考试)的考生,同时又改报名信息或是低保、特困考生的都必须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办理。
  四、低保、特困考生和更改考试报名信息的考生请在11月22日至11月25日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报考特殊部门或职位的考生请在11月22日至11月25日工作时间内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三楼考务部领取准考证(郑州市顺河路32号;顺河路与未来路交叉口)。
  五、上述三类考生现场确认的具体方法请到现场查看《确认流程》。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1年10月28日

  附件:
  1: 免费审批表.doc
  2: 2012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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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
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须知
(河南考区)

  欢迎您使用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您目前进入的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河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系统。
  二、使用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的考生应符合三个条件: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河南省;
  (3)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1寸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30KB以下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每科30元),可使用的支付银行为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证、他人照片进行确认,否则造成其他考生无法实现报名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生在报名确认时不能再以任何方式修改报名信息。
  五、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缴费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七、网上缴费后,考生务必选择相应考试地点,否则将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可选择考试地点为:郑州、开封、洛阳)。
  八、本系统以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作为登录的依据,报考人员请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否则被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本网站及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网上报名确认的基本操作程序:
  第一步,考生仔细阅读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诚信承诺书”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则行为处理办法后,在同意的的前提下,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姓名、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二步,上传本人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第三步,照片通过审核后,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每科30元)。
  第四步,缴费结果返回成功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考试地点,网上确认结束。
  十、确认成功的考生请于11月21日9:00-26日12:00期间登录本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十一、如果您在网上报名确认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我们(电话):0371-66321991或6632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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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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