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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必看精选7

发表时间:2012/11/27 9:05: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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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历年来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万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孰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八)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九)了解国内信用证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重点一、支付结算定义P273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难点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P273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P274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75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难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P277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P277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重点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p286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熟悉)P289

重点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P290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P291

第四节 结算方式

重点一、汇兑P293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力式。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收帐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难点二、托收承付P296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 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所以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注意:承付期

三、委托收款P298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四、国内信用证P299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重点一、票据定义P303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难点二、票据权利与责任P305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六)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P311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注意: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

(四)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注意:保证人在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追索P315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重点一、银行汇票P317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四)银行汇票背书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二、商业汇票P322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三、银行本票P327

(一)本票的适用范围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四、支票

(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二)支票的出票

(三)支票付款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重点一、结算纪律P342

二、法律责任P342

(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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