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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辅导(24)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8/17 10:09: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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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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