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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15)

发表时间:2013/3/12 13:4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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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法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火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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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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