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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3)

发表时间:2013/3/1 16:18: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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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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