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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7

发表时间:2014/9/5 13:28: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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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结合历年命题趋势,系统总结考试中重点难点,为考生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理》高频考点,助大家轻松备考!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

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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