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十节 其他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供用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供电人是法定的具有特定资格的供电企业。
第二,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
第三,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四,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性的合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
第五,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
第六,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七,供用电合同是诺成合同。
2.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1)供电人的义务。第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第二,中断供电时事先通知用电人。第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当及时抢修。
(2)用电人的义务。第一,交付电费。第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电。
二、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第四,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第五,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但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赠与合同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一,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必须履行给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也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二,瑕疵担保责任。因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第二,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第三,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第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第一,给付保管凭证。第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履行危险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四,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义务。第一,在有偿保管合同中给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事后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寄存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保管费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寄存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寄存人没有依合同规定给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第二,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不论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负担保管行为中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寄存人不按合同规定负担必要费用时,保管人可以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第三,告知义务。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四、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第一,填发仓单。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二,接受和验收存货。第三,妥善保管仓储物。第四,危险通知、催告。第五,返还保管物。
(2)存货人的义务。第一,交付仓储物。第二,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三,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第四,提取仓储物。
五、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办理受托事务。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第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办理行纪业务时,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第三,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而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四,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第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行纪合同的效力
(1)行纪人的义务。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并将交易结果转给委托人。第二,按照委托人指示办理行纪事务。第三,妥善保管和处置委托物。
(2)委托人的义务。第一,支付报酬。第二,及时受领或者处理委托物。
六、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
第三,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居间合同的效力
(1)居间人的义务。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第二,忠实义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第一,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必支付报酬。第二,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合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成绩查询 考试时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