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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讲义第五章二节

发表时间:2014/1/14 9:59: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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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二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有特定的资格限制。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自然人。不允许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

第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除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以外,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在自然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义务。

(2)按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当事人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所确定的期限返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的有关条款或按照资金市场上的借贷习惯确定的期限返还;如仍不能确定返还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提前偿还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应予以接受,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依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依下列规则支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未约定期限的,按当事人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确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期限支付。若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贷款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

(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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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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