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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民事法律行为

发表时间:2014/2/18 11:02:1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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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交流的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洽谈、电话通知、捎带口信等。口头形式具有方便、直接的优点,但不便于保存和查证。
  (2)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语言的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往来通信、电报及其他函件等。
  (3)视听资料形式是指以录音、录像及其他电子数据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可以认定为有效。
  (4)默示形式
  ①默示方式包括积极地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方式。
  ②积极地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接受相对方提出或进行的民事意思表示。
  ③消极的默示是指民事主体对待相对方提出或进行的民事意思表示是不反对也不同意的消极的行为。
  ④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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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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