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凿岩爆破工
第一节 凿岩
第217条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第218条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班班斑"敲帮问顶",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第219条 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立即处理。在有瓦斯的巷道峒室中作业,应保持远风良好严禁带入火种和使用明火,并经常测量瓦斯浓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220条 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凤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措施。
第221条 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第222条 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第223条 竖井井口要有防护栏杆,提升装置必须牢固,升降机必须每班检查。竖井工作的保险吊盘必须封严井筒,竖井和斜井运输要用信号联系。
第二节 爆破
第224条 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225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226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227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228条 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第229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230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士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231条 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怯和炮眼泣。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它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第232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第233条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Omin前进入工作面。
第234条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第235条 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第236条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第237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厘米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泼地点送行其他作业。
第三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第238条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湖、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它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序、山洞库,但其距离均不得小于400m。
第239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库存放,同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表1〉:
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殉爆安全距离表 表1
最多雷管存放数(万个) | 3 | 10 | 30 | 50 |
安全距离(m) | 10 | 19 | 33 | 43 |
第240条 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准超过一天用量。
第241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库管人员以及领药人员,不得穿钉鞋入库。
第242条 库内爆炸材料不准超过规定储存量,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m,箱与箱间距3cm,箱子堆放每边长不得超过5m,堆与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m,箱与仓库壁至少相距0.5m,箱子离地面至少有10cm空隙;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表 表2
最大储药量 (Kg) | 500 | 1000 | 5000 | 10000 | |
安全距离(m) | 硝铵炸药(梯恩梯)与铵油、胶质炸药同存时
铵油炸药与胶质炸药同存时 | 20
16 | 38
22 | 85
50 | 120
70 |
附注:传爆线储存的殉爆安全距离比硝铵炸药增加一倍。
第243条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第244条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第245条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人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第246条 长途提运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 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
第247条 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m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m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第248条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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