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 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职业水平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