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
登记、托管和兑付主要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来完成。
二、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注意:不是证监会的网站)
2.发行人要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必须记忆)批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4.金融债券在存续期间要求发行人要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5.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6.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三、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P293~294,了解)
(一)发行人罚则
2.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二)承销人罚则
(三)托管机构罚则
1.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四、次级债务(今年变得很重要)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1.银行次级债务的发行主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2.发行时间(大于等于5年)
3.发行银行次级债务所募集资金的资金投向。(不能用于日常经营损失)
4.清偿顺序。(次级债务的债务持有人所获得清偿顺序是排在存款或其它负债之后的)
5.银行次级债务的审批。(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6.银行次级债务的募集方式。(只能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7.银行次级债务在募集完成后原则上是不得转让或是提前赎回的。
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的方法。如以10年期的次级债务为例,第六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数量是100%,从第七年开始计入附属资本为80%,从第八年开始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计入附属资本为20%。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二)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务(二类重点)
1.发行主体:保险公司
2.发行时间:大于等于5年
3.募集方式:由保险公司进行定向募集
4.审核主体:中国保监会
5.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它负债之后,是先于保险公司股权的。
重点强调:
1.保险公司在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募集人才能进行次级债务本息的偿还。
2.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时候,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3.在到期日前按一定比例折算成认可负债:剩余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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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