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新增)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 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在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教材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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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