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报考指南 | |||||
考试介绍 | 报考条件 | 免考条件 | 报名时间 | 报名流程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题型 | 成绩查询 | 合格标准 | 成绩管理 | 证书领取 |
质量工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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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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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方向 | |||||||||||||||||||||
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 (1)进行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及系统可靠性设计、研究和控制; (2)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3)进行质量的检查、检验、分析、鉴定、咨询; (4)进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审核员和评审员注册、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考核等合格评定管理; (5)调节质量纠纷,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6)研究开发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 (7)制定质量技术法规并监督实施; (8)设计、实施、改进、评价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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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单位 | |||||||||||||||||||||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共设2个科目,北京地区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 |||||||||||||||||||||
制度规定 | |||||||||||||||||||||
点击查看:注册质量工程师考试制度 | |||||||||||||||||||||
质量工程师报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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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
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查看2014年质量工程师报名时间汇总 | |||||||||||||||||||||
报考条件 | |||||||||||||||||||||
(一)报考初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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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条件 | |||||||||||||||||||||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报考初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 2、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报考中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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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办法 | |||||||||||||||||||||
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 |||||||||||||||||||||
报名费用 | |||||||||||||||||||||
一般为每人每科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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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考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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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
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备考即将拉开序幕,根据人社部《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质量工程师考试时间为6月15日 | |||||||||||||||||||||
考试科目 | |||||||||||||||||||||
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 具体是: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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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 | |||||||||||||||||||||
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 具体是: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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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 |||||||||||||||||||||
2014年注册质量工程师考试大纲尚未公布,中大网校将持续关注这一重要信息,敬请关注! 参考: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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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 | |||||||||||||||||||||
·质量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一般在9月开始!成绩查询方式一般为网上查询或者电话查询,考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查看: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成绩查询信息汇总>> | |||||||||||||||||||||
成绩管理 | |||||||||||||||||||||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 |||||||||||||||||||||
合格标准 | |||||||||||||||||||||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一般为卷面分的60%,2013年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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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时间 | |||||||||||||||||||||
合格证书一般在考生当地公布成绩1个月后发放,具体时间视各地情况而略有不同。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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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
1、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2、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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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考试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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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登记 | |||||||||||||||||||||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一般在考生当地公布成绩1个月后发放,具体时间视各地情况而略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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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 | |||||||||||||||||||||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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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