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统计师考试基础知识知识点: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在这一阶段中,统计行政机关要通过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确定违法责任人。可见,调查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定性及其处理工作。
(三)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行政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办案人员要通过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这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
2. 处罚事先告知
案件审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行政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无论是案件复杂的大案要案,还是违法情节简单的一般案件,统计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事先告知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应载明以下内容: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与上述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相对应,在此阶段,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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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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