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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之税法4

发表时间:2012/9/24 13:39: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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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之税法,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

(二)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若纳税人拒绝,则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付给代扣、代收手续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www.Examw.com)

(4)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示例】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的比例是滞纳税款的( )。

A.万分之一 B.万分之五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二

【答案】B【解析】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32条。

2.宽尔心保险公司2004年2月的营业额为300万元。直到4月15日才完税。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和滞纳金合计为( )。

A.1005元 B.1350 元 C.1050元 D.151125元

【答案】D 【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内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故该公司滞纳日为15日,故应缴纳营业税和滞纳金=300×5%+300×5%×15×0.5‰=15.1125(万元)=151125(元)。

3.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 )。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C【解析】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2.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对不同纳税人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等方式征收税款。

【示例】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

A.查账征收 B.查验征收

C.查定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ABCD【解析】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多种,选项A、B、C、D所列都属于其主要的方式。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重要

(1)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优先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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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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