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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P440)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掌握P441)
(一)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诉讼期限
不服行政复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受理与审理
法院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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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