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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掌握P452)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掌握P453)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大: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
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乡人大: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决算草案;组织、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撤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乡镇级政府: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监督本级算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人;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三)预算编制(掌握P455)
1、一般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编制
(2)参照上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基数法
(3)编制复式预算: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4)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
2、依据和要求(略)--法律、法规、政策、计划、职权等
3、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支,上年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
出,地方上解收入。中央预算还包括债务的还本付息数额。
4、时间安排:11月1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指示;12月10日中央预算草
案报财政部审核;下年1月10日前省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各级预算草案应在各级人大召开前1个月提交给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预算审批(掌握P457)
时间:财政部门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时间为自人大批准预算之日起30内;各部门批复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时间为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P458)
1、预算执行主体: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海关、中国人民银行
2、预算执行内容:预算收支安排,预算平衡与调整
3、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权限: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批(乡级政府报人大审批)
五、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决算草案审批权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政府决算草案报人大审批))
决算批复时间:财政部门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20内;各部门批复部门所属单位决算时间为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1、概念(略)
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法律依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掌握P463)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获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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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