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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关系----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相对人不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定情况下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管理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做出的特定处理。
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内容的广泛性
2.形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合法产生,不经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
2.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3.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接受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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