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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
2.被起诉的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关注:原告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关注: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关注: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是复议前置的规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关注: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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