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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编制的依据
3.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预算编制的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5.预算编制的安排
国务院应当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6.预算草案的审核
三、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预算备案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执行
1.预算执行的一般规定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开设的过渡性账户。
3.预算支出的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国库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5.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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