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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精选16

发表时间:2012/8/27 13:21: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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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精选,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编制的依据

3.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4.预算编制的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5.预算编制的安排

国务院应当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6.预算草案的审核

三、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预算备案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执行

1.预算执行的一般规定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开设的过渡性账户。

3.预算支出的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国库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5.预算执行的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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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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