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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相关专业法律知识考点3

发表时间:2012/5/15 17:4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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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学习相关知识,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

★ 考点三 法律行为

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包括法院判决)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三)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注意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必须自愿,必须真实(意愿和外在一致))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例题3-单】(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B.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C.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D.公司之间依法订立合同

【答案】D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例题4-单】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定义

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三)情形: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定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

(三)效力:有选择权:维持;变更;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例题5-单】(2007)在我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可变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6-多】(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D.显失公平的行为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答案】ACE

【例题7-单】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B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定义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其效力确定自始无效。同意权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例题8-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五、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1)它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3)法律责任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

2.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1)首先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2)民主、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3.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4.法律制裁——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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