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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
一、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2.公平性原则
3.效率性原则
4.比例性原则
二、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
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一般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分配项目
(一)公积金
公积金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企业提取的公积金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时,可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可用公积金来弥补。
2.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公积金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后,也可以用于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投资者从企业获取的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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