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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凡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
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或者: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消费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消费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从量从价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是: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出不同计税方法应交纳的税额,然后将二者相加。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五、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一)消费税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l个月或者l个季度。
六、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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