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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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