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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负直接责任的审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1.指导。督导人员对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给予适当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主审可通过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传达指导意见。
2.监督。监督同指导和复核有密切联系。督导人员应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以下程序: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胜任能力,理解指导意见,并已按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3.复核。对每位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应由具有同等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复核,以确定已完成工作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及审计机关内部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工作和形成的结论做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此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派来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美国CPA协会在质量控制准则才原采用9要素控制法,这9 要素是:独立性,委派审计人员工作,咨询,督导,招聘,专业发展,晋升,客户的接受和续约,检查。现已用质量控制5要素替代原9要素、这5要素是:(1)独立、客观、公正,(2)人事 管理,(3)客户及业务的接受与续约,(4)业务执行,(5)监控。需说明的是,在客户及业务的接受与续约控制方面,政府审计与CPA审计有重大区别:会计师事务所可拒绝接受或续审某客户及业务,规避风险。而国家审计对属于法定审计范围的风险再大的被审单位及业务,都无权拒办,而应遵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并注意控制风险。所有这些CPA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要素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审计署在制定质控基本准则后,还应制定质控具体准则,以便为各审计机关建立质控制度提供更具体指导。
积极推行外部同业复核
推行外部同业复核,以检查国家审计机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能否为遵循质量控制准则和适用的审计准则提供合理保证,已成为各国政府审计通行的审计质量控制的外部再控制措施。美国GAGAS规定,“按照GAGAS执行业务的审计组织必须至少每3年接受一次由独立于被复核组织的复核人进行的外部同业复核。” GAGAS还对外部同业复核的目的、要求(有7点)。报告及其利用等作出了规定。我国应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国家审计的外部同业复核准则及制度,有计划地推行外部同业复核,为质量控制提供双保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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