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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一)行政复议特征
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P432)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4)本机关管辖;(5)其他特殊管辖
7、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掌握P435)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经依法受理的
(2)按规定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的
8、受理(掌握P435):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
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掌握P436)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自觉履行、期限履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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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