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审计师考试第四部分法律知识第七章票据法和证券法第二节证券法中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的内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下面简要介绍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2.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1.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法把证券发行分为两类,即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所谓公开发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
依法不属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行为,则属于非公开发行证券。
2.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股票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即为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而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其他条件。
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5·多选题】(2007)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
B.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C.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D.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E.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6·多选题】(2008)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
A.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C.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D.公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正确答案』CDE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法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如果是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该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发行股票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证监会报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
2.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例题7·单选题】核准公司发行的债券上市交易的机构是( )。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C.公司的董事会
D.公司的股东大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3.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4.承销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证券代销----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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