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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目前,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5%的消费税。
2、征税范围——14个税目(略)(掌握p481)(2008、2009年考点)
3、税率
固定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从2009年5月1日起做了调整:70元/标准条以上(含)比例税率为56%,70元/标准条以下比例税率为36%)和白酒
比例税率:其他税目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p482)
1、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增值税的规定一样,不含增值税)或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涵义: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进口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税税率)——进口卷烟和白酒除外
(三)税额的计算(p483)
计税方法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四、营业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纳税人。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掌握p486)。9个税目,其中,7个税目为七大行业劳务,1个为销售不动产,1个为转让无形资产
3、税率(掌握p486)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远洋运输、公路经营企业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
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七、服务业1、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等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二)计税依据——营业额(p486)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税额计算(p486)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
五、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掌握p48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征税对象与税率
1、征税对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009年考点)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掌握p490)(2009年考点)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优惠税率为15%、20%,其中:
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
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掌握p490)(2009年考点)
2、准予扣除项目(p490)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考点)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法律规定不得计算在内的除外;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准予扣除项目(掌握p491)(2009年考点)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处罚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略)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略)
4、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p492)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税收优惠(掌握p493)
1、国债利息、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
入收入总额。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购置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
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企业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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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