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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概念与特征(p517)
2、作用与种类(p518)
(1)作用: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2007、2009年考点)
3、票据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广义: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票据法典——我国的《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和技术性
4、票据法律关系(p519)
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6、票据行为(掌握p521)
(1)概念与特征
(2)票据行为种类
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
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3)票据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7、票据权利
(1)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p523)
从出票人处取得
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3)票据权利的消灭(掌握p523)(2006年考点)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行使手段: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采取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补救措施(掌握p524)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7)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8、票据抗辩(掌握p525)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称绝对抗辩
(2)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
(二)汇票
1、汇票概念与分类
(1)概念
(2)特征
(3)分类: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2、汇票出票(掌握p527)
(1)概念与记载事项(2005-2008、2010年考点)
概念: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2)汇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对收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
3、汇票的背书(掌握p528)
(1)分类
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委任背书
(2)背书的格式(2008年考点)
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名称和背书日期
可以记载的事项:例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记载的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的效力
4、汇票的承兑
5、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票据的付款
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汇票追索权(掌握p531)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本票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掌握p533)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支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无须承兑,见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记载事项(掌握p533)(2008-2010年考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p535)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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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