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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精选14

发表时间:2012/8/27 11:5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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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精选,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全面的了解2012年审计师考试的重点

第三节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预算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收支基本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预算关系是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关注:宪法规定,我国设置五级政府。因此,《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例题2·多选题】(2008年试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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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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