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历类 >> 考博 >> 辅导资料>> 正文

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建构

发表时间:2014/4/4 10:12:34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运行逻辑与制度建构

  在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证券市场,信用以及基于信用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化的诚信体系,是保障投资安全与投资效率的伦理基础和制度基础。在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中,作为证券市场基础的诚信机制是否完备及其实现的程度如何,是判断证券市场信用程度和安全程度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维系投资者市场信心的重要保障。证券市场上的诚信程度越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安全信心和证券市场的公平信心就越高,证券市场就越能吸引投资者,投资者就越能从证券市场活动中活动预期利益。相应地,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和诚信投资活动就越活跃,证券市场就越能发挥其应有的市场机能,就越能得到迅速发展。所以说,证券市场的诚信程度、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信心,三者是相辅相成、循环促进的市场因素。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诚信的相对缺失和诚信机制的结构缺陷却有目共睹。因此,建构科学合理并有法律保障的诚信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而从体系化的视角对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运行逻辑、法律建构以及实现方式进行系统研究,实乃解决我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问题的至关重要的理论准备。

  一、 证券市场的诚信需求及其特性分析

  (一) 证券市场的诚信需求

  在整个市场体系中,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市场形式。作为一种市场形式,证券市场并不是指物化的证券交易场所,而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运用不同物质和技术措施,以不同的交易形式进行的以证券作为交易标的物的经济活动的总体系。由于证券市场所蕴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较一般产品劳务市场大得多,其市场特性以及运行机制上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市场在本质上应是最大诚信市场,证券市场对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

  首先,证券是投资权利的载体,其价值不在于载体的价值而在于其上投资权利的价值。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投资者以将资金交付给证券发行人占有使用为代价,获得投资权利并以此预期获得投资收益。可见,发行人是否能够基于诚信妥善运用投资者的资金以给予投资者回报,是证券能否实际具有投资价值的前提条件,是证券投资安全的重要因素。因而证券投资更需要诚信的制度保障。

  其次,证券交易具有很大的抽象性,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符号市场的特征。交易对方符号化,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交易双方互不了解,完全是抽象的买方卖方,而忽略了其任何个人特征。市场交易符号化使得交易受一般市场信息的影响较大,因此证券市场主体不仅对其直接的交易对方有诚信要求,对整个市场也有诚信需求。

  第三,证券市场价格的形成取决于投资者在对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判断基础上的投资决定,而影响特定证券价格的主要信息是证券发行人的私有信息。在这一点上,证券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如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后者的市场价格形成主要受公共信息的影响。可见,证券发行人能否诚信地公开其私有信息,是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能否具有真实性和公平性的关键。

  第四,证券市场以集中交易、间接交易和公开交易为主,并且一个具体交易行为信息很快就转化为市场信息。在此情形中,证券市场上的诚信状况往往并不表现为具体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而表现为具体市场主体对证券市场的诚信以及证券市场对具体市场主体的诚信,由此产生诚信市场化的过程。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作为最大诚信市场一方面表现为对诚信的巨大需求,因为没有诚信证券市场就不能存在;在另一方面表现为诚信对证券市场的重大作用,证券市场诚信程度越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就越大,证券市场就越能发展。如果在证券市场中,欺诈行为横行,虚假信息充斥,违法违规活动蔓延,这种证券市场必定萎缩,一时的兴旺也必定是畸形的,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信用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离开信用,市场经济不可能前进一步。” [1]因此,证券市场要获得持续有序的发展,建设以诚信为核心的证券市场价值体系是其必要条件。

  (二)证券市场诚信的特性分析

  理论界对诚信的界定由于学科领域的取向不同往往导致结论上的差异。在伦理学研究的一般道德准则中,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坚守自己的承诺。而市场领域中的诚信,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诚实不欺、重诺守信,是市场主体自身所认同和坚持的从事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在民商法领域,民事诚信具有很强的道德属性,商业诚信则趋向于经济属性。如果说民事诚信具有丰富的社会伦理内涵,商业社会诚信法包含着较多的商业伦理,那么,证券市场诚信则凸现出更加突出的特质。证券市场局部和部分地修正着我们长期习惯的诚信法则和价值观念。

  1.证券市场诚信的整体性

  证券市场出现后,诚信法则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证券市场逐渐摆脱了个体成员相互之间给予的、以情感和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诚信法则,失去了自然人所独具的诚信观念,转而寻求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和睦相处,个体诚信逐渐发展成为更广泛的社会诚信或者整体诚信。[2]

  在通常的市场活动中,一个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往往只影响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相对人利益,即一个交易的影响限于一个交易关系之内。但是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却有一个与之不同的显著特点,即证券市场上的每一个具体的交易活动,不仅要影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影响不特定的多数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利益。例如,股票发行人公开虚假信息,不仅损害公司现有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不特定的潜在股东的利益;不仅造成本公司股票价格信息的虚假,也影响整个市场上其他股票价格的合理形成。再如,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不仅损害其直接相对人的利益,也损害在此期间其他买卖同类证券的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市场主体的诚信需求对象,不限于特定交易关系的相对人,还及于一般的证券市场主体,进而及于整个证券市场。就投资者角度而言,具体证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有质量的市场信息,需要信息公开义务人讲诚信;为了其交易不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所侵害或误导,需要与其交易无法律关系的其他证券投资者也讲诚信。所以,证券市场主体不仅要对特定的相对人讲诚信,也应对不特定的其他市场主体讲诚信,或者说对整个市场讲诚信。树立以诚信为本的观念,并不限于证券市场中的某一特定主体或特定群体的要求,而是整个证券市场所有主体的要求。123456下一页尾页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编辑推荐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