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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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 报考条件 | 免考条件 | 报名时间 | 专业级别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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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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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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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师,中西医助理医师;口腔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卫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十个考试项目。 | ||||||||||||||||||||||||
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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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24时。请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 现场审核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2月9日,主要是对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本人照片采集和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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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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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等方式进行。 | ||||||||||||||||||||||||
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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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时间如下: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8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实践技能考试: 全国考试时间为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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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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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例: A1 型题 答题说明: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 5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1.评价一项疾病筛检试验测量值和实际值符合的程度称为: A. 可靠性 B. 真实性 C. 灵敏度 D. 特异度 E. 阳性预测值 答案:B A2 型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考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 有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2.在某化工厂的一次事故中,有多名作业工人出现恶心、呕吐、震颤等症状,体检发现皮肤黏膜呈樱桃红色,呼出的气体有苦杏仁味。这一职业中毒最可能是: A. 一氧化碳中毒 B. 硫化氢中毒 C. 苯胺中毒 D. 砷化氢中毒 E. 氰化物中毒 B1 型题 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组考题,每组考题共用考题前列 出的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 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3 题~4 题共用题干) A. 臭氧层破坏 B. 形成酸雨 C. 产生温室效应 D. 产生光化学烟雾 E. 使大气混浊度增加,造成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大为减少 3. 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答案:C 4.大气污染物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物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答案:D A3/A4型题 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题。请根据试题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题下面的A、B、C、D、E 5个备选答案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5 题~7 题共用题干) 在一项关于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前瞻性队列研究中,发现男性吸烟者膀胱癌发病率为48.0/10 万,不吸烟者为24.4/l0万。 5.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其相对危险度为: A. 48.0/10 B. 0.5 C. 24.0/10万 D. 2.0 E. 无法计算 答案:D 6.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其归因危险度为: A. 48.0/10万 B. 0.5 C. 24.0/10万 D. 2.0 E. 无法计算 答案:C 7.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其人群归因危险度百分比为: A. 48.0/10万 B. 0.5 C. 24.0/10万 D. 2.0 E. 无法计算 答案: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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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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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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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分数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卷面答题的原始分数。 2、考试分数的公布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生考试正式分数将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考生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http://www.nmec.org.cn)查询考试原始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3、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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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口腔执业医师:358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55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356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356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73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2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292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29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292 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29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338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5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338 师承或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5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373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68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373 师承或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68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362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92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362 师承或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92 具有规定学历哈萨克医执业医师:203 具有规定学历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8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7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11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70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11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69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18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69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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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机构领取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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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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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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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