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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增值

发表时间:2012/12/26 16:0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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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结果在财务会计中的运用

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内资企业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定是: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两种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实物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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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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