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六)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或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资料;能说明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以及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2006年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2006年进口关税水平为9.9%。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上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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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税率适用原则(从低计征)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待遇。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
(5)任何国家或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6)凡进口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凡进口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采取保障措施范围内的,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基础上计证进口关税。
(7)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8)从2002年起,我国对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征税。
2.进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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