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以来,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一举解决了累积多年的“欠退税”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客观而全面地分析与认识出口退税行为,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将近期对策与中长期思路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已成为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调整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新机制。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新机制发挥出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老账要还、新账不欠”的目标。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出口退税新机制、尤其是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机制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已势在必行。
1. 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地区间分布不均衡
2004年,全国出口总额约为5934亿美元,各地方出口情况极不均衡(详见图1)。按照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要求,地方政府要相应分担330亿元的超基数退税支出,其中约310亿元集中在十大口岸城市,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地区间分布也极不均衡,越是出口基数大、出口增长快的地区,地方财政所负担的退税款就越多。
2. 增值税的纳税地区和退税地区不一致
异地采购出口模式下,退税地区是商品最终出口地,而出口环节以前的增值税却缴纳到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地区,由此导致享受增值税收入和承担出口退税支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种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会诱导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人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阻碍地区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自由流动。
3. 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层层分解
目前,绝大多数省级政府依据“谁出口、谁退税”的原则,采取由市、县、乡政府共同分担25%出口退税责任的办法。比如,广东省级财政参照财政部核定基数的办法,把中央核定广东的出口退税基数全部分配给市、县,省级不留基数,各市再参照同样的方法下达到所属的县(区)。这种情况下,出口多的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出口少的地方基数则用不完,而出口基数小但出口增长快的地区以及财政困难严重的地区则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影响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运行的基本因素分析
1. 过高的外贸依存度与出口依存度必然带来较高的出口退税压力
出口是拉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本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与健康发展。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外贸出口与GDP之间应该有较为平衡的比例关系,但我国30%以上的外贸增长率要远远高于10%左右的经济增长率。巨大的差距不仅意味着对外开放部门与国内产业部门脱节,而且还意味着对外贸易风险变大,并可能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外贸依存度过高与出口增长过快,则必然导致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及压力。
2. 以外资企业为出口主体、以加工贸易为主要出口模式必然大大减低出口退税支出的应有效益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则与外资企业出口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据2005年3月的出口数据显示,外资企业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8%,已成为我国出口的主体。相应地,我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大部分退税资金也流入外商投资者手中。更进一步讲,外资企业大量投资我国,将我国一些产业的生产布局、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纳入全球生产链,由产业转移、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而导致的贸易关系变化,使我国贸易失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这显然有违于我国政府采取的鼓励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本意。
从贸易方式角度看,2004年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5%,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方式。
由于目前的加工贸易方式多是产品初级加工,使得资源性产品和能源性产品的使用数量剧增,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资源和能源供应的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加工贸易比重过大,将使得我国长期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底端,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贸出口中存在的“高资源消耗、高污染、高成本、低附加值”等问题。对于这一类出口而言,加工企业输出资源的同时输入污染,而且只能赚取低微的“血汗钱”,政府为此还要退付国内环节增值税,大大减低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应有效益。从长远看,政府不应当对此类出口实行退税政策。
还有一种现象更让人忧虑。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仅占30%,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仅占25%,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75%。在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创新方面,日、韩用于引进技术的资金和用于对引进技术消化创新的投入之比为1: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1:0.07。过去,我们总认为企业缺乏技术开发的资金,然而近年来有些大量盈利的企业也不愿意在技术开发上投入,走自主研发的道路,反而倾向于与外资企业合作以图轻松获取利润。这是一种严重的短视行为,政府有责任采取恰当的措施扭转这一不良倾向,出口退税政策也应该在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
3. 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关系划分严重制约着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运行
从2004年我国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情况来看,中央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与地方国内增值税收入比率为5.33,而相应的出口退税负担比率为5.65。显然,与收入能力相比较,中央财政实际上承担了更多的出口退税责任。
然而,从地方政府支出角度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地方政府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25%”实际上有些偏重。据2002年中央、地方政府收支及其比重,综合预算内、外收支考虑,中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6%,地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54%;中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27%,地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73%。如果不计预算外收支,仅以预算内收支为考察对象,2002年中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55%,地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中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30.7%,地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69.3%。由此可见,相对于收入能力而言,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实际上有些偏重。
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基本思路
1. 坚持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原则,适当降低地方政府的出口退税负担
尽管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这并不等于说都是共同负担机制“惹的祸”,更不能抹杀共同负担机制所具有的积极效应。就地方出口退税压力而言,这本是地方政府应该担负的一项责任,是财政体制权责对称的客观要求,对于提升地方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的责任意识与能力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就新出现的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而言,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因收购出口模式而起,将收购出口制转向代理出口制不仅可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而且还有助于推进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与出口管理水平的提高;就地方财力不足问题而言,这与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并无本质联系,而是属于财政体制范畴的问题,通过调整政府间收支划分以及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等途径,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2. 厘清政府间支出责任,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3. 调整贸易政策,增强政府出口管理的主动性与有效性
首先,必须改变对出口数量持续增长的一味追求,建立科学的外贸政策及实施效果评判指标体系,将“以质取胜”确立为出口外贸政策的核心;其次,在巩固现有外贸市场份额的基础上,扩大国内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影响,制定内外兼顾的贸易政策;第三,加快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的质量;第四,按照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WTO国民待遇的原则,尽快实现对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各种"超国民待遇"的优惠,强化对外国资本的管理与引导,防止中国经济陷入“引进依赖陷阱”;第五,加强我国政府出口管理的主动性,避免或减少在国际竞争中遭受更大的损失。
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 在不调整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前提下,建立中央出口退税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第二, 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的比例,比如将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增量的比例降至5%-10%之间,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作用。
第三, 在实行上述两项政策选择的同时,还应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国际市场的变化,实施动态、灵活、针对性强的出口退税政策。对某些出口产品或出口企业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税率,甚至加征出口关税,以控制出口秩序、优化出口结构、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减轻我国政府的出口退税负担。
第四, 鼓励外贸公司走工贸一体化道路,拓展其生存与发展空间,也为将收购出口制逐步转变为代理出口制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根据国际经济格局与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与完善我国的贸易政策,大力推行外贸体制改革,以从根本上优化出口结构与模式,平衡内外贸易关系,不断壮大我国的经济实力与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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