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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专家解析考点第七章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五)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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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稽查制度的实施
  1.实施程序
  海关稽查的实施由下列环节组成。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了解)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当即解除封存。   
    4.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了解)
    (四)海关稽查的处理(了解)
    (五)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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