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查制度的实施
1.实施程序
海关稽查的实施由下列环节组成。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了解)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当即解除封存。
4.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了解)
(四)海关稽查的处理(了解)
(五)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报关员考试网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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