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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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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一般都规定确定的、不得增减的数量。但有些商品,由于其特性,或由于生产、包装或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一确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在履约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少或少交若干比例的幅度。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或规定“约”数。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数量条款时,如同时规定溢短装条款,则在交货时可溢短装或短装(即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率。例如:1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这样,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码5%上下的幅度即9500至10500码范围内,都属符合合同,而无需硬凑10000码,应该指出,硬凑合同规定的某一具体数量,有时可能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形,这对出口人交货和进口人收货都会带来不便。所以,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有些国外进口商主动向我提出在数量上规定机动幅度,并要求切勿为硬凑某一具体数量而向其发运不成件的货物。在FOB合同中,如由对方派船装载大批或整船货物时,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例如:60000公吨,10%上下,由买方决定。
2、“约”数(about,approximately,缩写为appr.)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动机,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跟单位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认为:信用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算多交或少交的货款,即多交多收,少教少收。但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利益,也可规定增减部分以装运时某种市场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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