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统计法》第十三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必要性原则
主要该统计调查项目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是否重复;该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的数据资料能否通过已有的行政记录加工获得等。
(二)可靠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能力;从技术上要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等。
(三)科学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样本量、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的设计等是否科学合理。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因此,《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是指通过调查要实现的目标。
(二)调查内容,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是指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等。
(四)调查对象,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申报义务的具体组织和个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调查组织方式,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统计调查表送达调查对象的方式、统计资料的搜集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
(六)调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表格式。
(七)统计资料的报送,包括报送的时间、报送的方式等。
(八)统计资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九)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得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表,是指由政府有关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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